非法傾倒固體廢物,是威脅生態環境與人體健康的 “隱形殺手”。這類行為所涉及的廢物類型繁雜,涵蓋工農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、建筑施工遺留的混凝土塊、日常生活丟棄的垃圾等,其中危險廢物的危害尤為突出。它們未經合規處理直接傾倒,有害物質會通過土壤滲透污染地下水,經空氣揮發影響空氣質量,甚至通過農作物吸收進入食物鏈,長期接觸可能導致人體器官損傷、誘發傳染病,對周邊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威脅。
我國已構建起多維度的法律監管體系,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條明確,構成污染環境罪的,根據情節嚴重程度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則進一步細化處罰措施,對非法傾倒行為,除沒收違法所得外,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,情節嚴重的還可責令停業或者關閉,同時賦予生態環境部門查封扣押涉案設施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權力。
現實中的違法案例,更直觀展現了法律的懲戒力度。2023 年,吳某友、鄧某團伙為降低處置成本,在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,雇傭車輛將 4800 余噸含建筑垃圾、生活垃圾的混合廢物,跨區域運至江蘇啟東某廢棄魚塘傾倒掩埋。經專業機構檢測,該區域土壤中重金屬含量超標 3 - 8 倍,地下水有機物濃度超出國家標準 10 余倍,生態修復需耗時數年、耗資超千萬元。最終,主犯吳某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 50 萬元,其余涉案人員均獲相應刑罰。此外,河南某鋁廠工人袁某勤,私自將含有毒重金屬的鋁灰傾倒至農田,不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還需承擔 230 萬元的環境修復費用,真正實現了 “誰污染、誰治理” 的法律原則。
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看似降低了短期成本,實則需付出環境破壞與法律追責的雙重代價。個人與企業應主動選擇合規處置渠道,如交由具備資質的環保企業處理、參與工業固廢資源化利用項目等,共同筑牢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防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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